《殡葬管理条例》(摘要)
2025年12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(第824号)颁布
第八条 国家推行殡葬改革,稳妥有序实行火葬,改革土葬,节约殡葬用地。
第二十一条 禁止建立或者恢复宗族墓地。
第二十二条 禁止在下列地区建造坟墓:
(一)耕地、林地;
(二)城市公园、风景名胜区和文物保护区;
(三)水库以及河流堤坝附近和水源保护区;
(四)铁路、公路主干线两侧。
第三十一条 推行不占地或者少占地的安葬方式,倡导使用绿色环保丧葬用品,减少墓地石化、硬化。
第三十八条 禁止将居民住宅专门用于安放骨灰。禁止在公墓、农村公益性墓地以及依法实施生态安葬的区域以外的地方埋葬遗体、建造坟墓。
第四十四条 禁止制造、销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的丧葬用品。
禁止向实行火葬的地区销售棺材等土葬用品。
第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,没收违法所得;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,处3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;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,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:
(一)制造、销售、使用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殡葬设备;
(二)制造、销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的丧葬用品;
(三)向实行火葬的地区销售棺材等土葬用品。
第七十三条 本条例自2026年3月30日起施行。
责编:皮宇
来源:攸县融媒体中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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